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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遠地產被疑丟卒保車 “偽造門”質疑不斷
2010-08-26   作者:  來源:人民網(wǎng)
 

  8月20日,本網(wǎng)獨家刊發(fā)“華遠地產疑曾偽造公文”報道后,引起各方極大關注。22日和23日,華遠地產連續(xù)兩日連發(fā)聲明和公告,表示偽造公文事件與其無關。然而,媒體和公眾對其的質疑卻并未因為其發(fā)布的“澄清公告”而消除。

  華遠僅是“一家之言” 應有“連帶責任”

  華遠地產23日晚間發(fā)布澄清公告表示,“國土資源部在西安土地檢查工作時發(fā)現(xiàn)辦理合作項目土地手續(xù)時,備案資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調查處理。同時總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中止辦理該合作項目的一切手續(xù)”的事情是其事后才知道的,而且“鑒于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約定由立豐公司辦理與土地有關的手續(xù);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約定由1001工廠辦理軍隊內部建房報批手續(xù)。華遠地產與備案資料更改嫌疑無關!
  對于華遠地產的公告,1001廠的代理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錢紅驥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華遠地產闡述的理由僅僅是一家之言,自己的理解并不一定就是最終結果。” 錢紅驥說,基于《擔保函》本身和國土部認定的事實,華遠地產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西安交通大學經濟金融學院何雁明教授對《華商報》表示,即使華遠地產的確沒有直接責任,但是其身為問題公司大股東,肯定有內控制度,理應負有監(jiān)督的職責,出現(xiàn)偽造公文這么嚴重的問題,至少應有間接連帶責任。
  “任何公司高層,對旗下公司的重大決策或變更,不可能不知道,不可能不匯報給最高決策層。這是難以置信的!比珖康禺a經理人聯(lián)盟常務理事陳真誠向《南方都市報》記者評價此公告時表示,“不管報不報、披露不披露,只要是造假發(fā)生在其股權轉讓之前,就脫不了干系!标愓嬲\說,華遠的行為不排除是內部交易或關聯(lián)交易,為避免事情鬧大而采取的丟卒保車的策略。

  華遠信息披露再被疑

  華遠的澄清公告顯示,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廠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國土資源部在西安土地檢查工作時發(fā)現(xiàn)辦理合作項目土地手續(xù)時,備案資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調查處理”。公告還披露華遠地產正因此事惹上了官司,2010年8月2日,華遠地產收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通知,1001工廠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告一為御海公司、被告二為立豐公司、被告三為原北京華遠。
  以上兩項事件華遠地產為何當時沒有公開披露呢?華遠均以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不予公開披露為由作為解釋。
  據(jù)《南方都市報》報道,“該事件是否使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權益受到損害并不影響上市公司的披露義務!睆V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蘭才表示,根據(j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對發(fā)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均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胡曉柯對《證券日報》表示:“從整個事件的發(fā)展來看,華遠地產在賣出立豐御海股權時,其至少應該了解到有關部門在調查該公司的土地問題,所以華遠地產在出售該公司股權時的披露至少是不全面;而如果華遠地產當時已經知道了該公司偽造公文的情況,那么其上述的披露就存在誤導性,違反了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guī)則的規(guī)定,屬于很嚴重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上市公司及其高層都要接受處理!

  小股東”含冤沉默”?

  在澄清公告當中,華遠地產“撇清”了自己的“責任”,既然當時占御海公司80%權益的華遠地產自稱與偽造無關,那么偽造公文的責任就全被推到了御海公司當時的小股東西安立豐公司身上。
  立豐方面對此又有何說法呢?據(jù)《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立豐公司只對此回應稱,“我們是被冤枉的”。至于為何冤枉、為何造假等疑問,立豐公司人士以“集團要求所有人保持緘默”為由不予評論。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立豐公司曾開發(fā)了西安 “西安國貿大廈”、“立豐公寓”、“中銀公寓”等多個地標性項目,立豐公司控制人顏明在西安商業(yè)地產界頗有實力。顏明1986年畢業(yè)于西安交通大學,2002年顏明加入了由任志強、王石等人發(fā)起成立的“中城聯(lián)盟”,逐步建立了合作關系。
  《每日經濟新聞》還披露,在立豐公司總部,華遠地產出版的《華遠地產》等內刊隨處可見,可見此前雙方的關系之緊密。記者多次聯(lián)系顏明,但立豐人士以其不在辦公室為由婉拒了采訪要求。
  對于立豐公司的態(tài)度,陜西標典律師事務所鄭曉東律師對《華商報》表示,這好比是兩個人一起做事,結果應該是要共同承擔的,立豐的沉默未必意味著會單獨承擔如此的結果,其態(tài)度反而可能讓人更多猜測。

   到底誰在作假?

  華遠地產的澄清公告中還表明,為防范立豐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間可能出現(xiàn)的相關風險,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簽署了《合作開發(fā)補充協(xié)議》,該補充協(xié)議明確了如下原則:在立豐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間,未經原北京華遠書面確認的一切文件均不對原北京華遠發(fā)生效力,相關后果由立豐公司自行承擔。
  《南方都市報》質疑稱,對造假毫不知情的華遠地產為何如此注重防范風險?如果是對立豐公司不信任,為何又要參與投資,并成為御海公司的大股東?如果是對風險監(jiān)控一貫謹慎,那么身為當時御海公司的大股東,為何對前期相關手續(xù)準備工作不聞不問?
  “偽造門”事件到底是誰在作假?目前還是一個謎團待解的“羅生門”。
  根據(jù)華遠地產的公告,華遠于2010年8月2日收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通知,1001工廠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告一為御海公司、被告二為立豐公司、被告三為原北京華遠。而訴訟的起因就是“偽證”。
  據(jù)《每日經濟新聞》報道,錢紅驥表示,“誰做了假?誰有可能作假?我相信司法機關不日會有一個公正、合理的判決!睋(jù)了解,9月6日就是法院要求各方出示證據(jù)的時間了,或許這一天誰作假就會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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